如果把我们上次为大家介绍的级别管辖称作“纵向管辖”的话,那么地域管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横向管辖”,其实质是根据法院与当事人及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确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上一节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一般地域管辖,今天这一节主要为大家来讲关于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节特殊地域管辖
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们将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特殊管辖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涉及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决定管辖法院。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地具体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此时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涉及侵权纠纷
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到特殊侵权的情况要具体分析:
1、产品、服务侵权,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信息网络侵权,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其他特殊管辖
1、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要具体分析其管辖法院: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
6、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7、公司诉讼,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