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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抢先注册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热门词汇并将其使用在自己的商业运营中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具有合理性。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渝05民初号二审案号()渝民终64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

李佳、周敏、付莎

法官助理余力书记员张春阳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索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6月7日一审裁判结果

1、索旺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味爵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索旺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味爵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驳回味爵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民终6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索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永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索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旺餐饮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爵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索旺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王世菊,味爵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索旺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渝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味爵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味爵餐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味爵餐饮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是错误的。味爵餐饮公司注册的商标“嘿!小面”系恶意抢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标“嘿!小面”,来源于中央电视台记录频道(CCTV-9)纪录片《嘿!小面》。该片于年11月21日晚在CCTV-9播出引起了巨大反响和轰动。而味爵餐饮公司系在各大媒体对《嘿!小面》纪录片进行宣传后于年11月21日该片播出的当天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其注册的商标颜色、符号与字体的排列顺序均与《嘿!小面》一致。味爵餐饮公司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抢注,其注册的商标不但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应当予以撤销。味爵餐饮公司商标申请量有项之多,而且涵盖范围广,与其从事的餐饮行业严重不符,同时其注册的商标也均未使用,这充分说明味爵餐饮公司一直在恶意抢注商标并以此牟利。2、一审判决认为“索旺餐饮公司关于系通用名称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是错误的。“嘿!小面”一词出自央视纪录片,自该节目播出后,已经成为代表重庆小面的通用词汇。一审中,重庆市小面协会也向法庭出具了《关于使用嘿小面的相关意见》,该词汇应作为重庆小面的名片为公众共同享有,由所有重庆小面的市场经营者在平等的基础上使用。事实上,自纪录片《嘿!小面》播出后,该词汇也确实被很多市场主体所使用,该词汇代表的是整个重庆小面而不是味爵餐饮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3、索旺餐饮公司的商标与味爵餐饮公司的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首先,索旺餐饮公司使用的是注册号为的“嘿麻辣斗”商标和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于年3月6日订稿并首次发表,之后于年8月发表于《食都文化》杂志总第42期刊登。其次,索旺餐饮公司使用的上述商标和版权从颜色、字体、排版上等均与味爵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不同。索旺餐饮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店招时,是严格按照国家版权局授予的《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F-规范使用,与味爵餐饮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从视觉识别度上完全不同,不会引起市场上的混淆。

被上诉人辩称

味爵餐饮公司答辩称:1、关于恶意抢注问题。味爵餐饮公司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因为味爵餐饮公司申请商标在先,享有权利。央视电视节目的名称,不是商标性使用,是介绍叙述性,不享有著作权,没有在先权利;2、关于通用名称问题。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餐饮商会文件显示:“嘿,小面”不是重庆小面的通用称呼。索旺餐饮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的汉字显要部分构成和分布与味爵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麻辣斗就相当于我方商标的感叹号,整体布局是近似的,呼叫上是相同的,所以构成近似商标;3、关于诚实信用的问题。味爵餐饮公司注册商标是经过合法取得,国家颁发了相关证书;4、关于规范使用的问题。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不规范使用。味爵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变形的未注册商标都在使用,味爵餐饮公司并未说对方对味爵餐饮公司的未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而是对味爵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一审原告诉称

味爵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索旺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对味爵餐饮公司“嘿小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2、索旺餐饮公司赔偿味爵餐饮公司3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元,总计35.55万元;3、诉讼费用由索旺餐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味爵餐饮公司于年5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商务信息咨询;销售:酒店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日用百货。年8月1日,味爵餐饮公司与重庆东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嘿小面品牌设计年度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味爵餐饮公司委托重庆东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嘿小面品牌设计顾问公司,负责嘿小面品牌设计工作。重庆东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味爵餐饮公司设计了标识,并于年8月1日、11月3日出具收据,金额均为元。年11月21日,味爵餐饮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颜色)商标,并经核准,先后于年2月21日、8月21日,年1月28日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注册号为第号);第30类:面条、挂面;方便面;食用面筋;发面团用酵素;茶汤面(注册号为第号);43类: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注册号为第号),上述商标有效期均为十年。

年11月,味爵餐饮公司与雷胜军(重庆大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天街店分店店主、味爵餐饮公司股东)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味爵餐饮公司将其涉案商标许可雷胜军在餐饮店招、菜单、小票、   李佳

审判员   周敏

审判员   付莎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余力

书记员张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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