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许可程序,适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兴业态发展趋势,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多次会议研讨及反复征求系统内意见,形成《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年9月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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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许可程序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子证书相关材料要求) 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超出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数量增加,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提供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中央厨房,指由食品经营者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主要服务于集体用餐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五)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指主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财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等服务的管理公司。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包括热加工糕点,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人工进行的,包括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加工糕点。
(八)生食类食品,特指生食水产品(主要是海产品)。
(九)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储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第四十三条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细化。
单位食堂的许可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新工艺,应当以包容审慎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评估,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要求。
对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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