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并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今天亮海产品进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级,实力派明星刘德华,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积极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经过全方面考核,最终双方达成战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海公司)的签约仪式上,刘德华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场人员都以为刘德华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却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
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2、亮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刘德华名誉权的侵害;
3、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亮海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官分析:
一审判决:
涉事公司赔偿刘德华60万元
提醒:使用姓名或肖像,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许可哦!
来源:中国普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