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关于进口食品标签有了新规定,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01
进口食品标签规定的历史沿革
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70号公告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办法》,对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做出了新的规定。
02
进口食品标签新规的制定背景
《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标签进行了规定。
#1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此款规定内容为沿袭《食品安全法》对普通进口食品的一般标签要求,较之前要求无变化。
#2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此款规定内容为沿袭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并根据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口鲜冻肉类的标签要求。因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而废止,进口鲜冷冻肉类的标签要求在此款体现。
#3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款规定内容为沿袭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并根据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因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而废止,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在此款体现。
#4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此款规定旨在保护特定消费人群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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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宁波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监制/陶永
审校/刘畅
编辑/张岩
美术编辑/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