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浙江省贸促会网站
为帮助企业了解和利用跨境电商出口的优势,促进“浙江制造”防疫产品通过电商平台高效合规进入国际市场,4月22日,我会举办“防疫产品跨境电商通关出口”在线培训,吸引了来自省内外的防疫产品生产企业、贸易采购商、金融机构、检测机构代表等人参加培训。
将跨境电商结合当前防疫产品出口热点一并讲述,是本次培训的主要特点。我会专门邀请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合伙人冯晓鹏律师授课。
作为业内首部跨境电商合规专著《跨境电商通关-运营与合规》的作者,冯律师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操经验,授课过程中重点讲解跨境电商的法规政策、出口优势及防疫产品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通关的风险和应对等方面内容,并在线解答了企业关心的有关问题。
现应广大企业的要求,经省国际商会秘书处整理、冯晓鹏律师亲自审核,将此次在线培训的授课“干货”与互动交流问答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分享。
第一部分:授课“干货”:
热点一:跨境电商平台有哪些种类?
专家解读:
1、按主体身份:第三方平台企业、平台内入驻企业、自建网站企业。
2、按商品流向:跨境电商进口、跨境电商出口。
3、按交易性质:B2B、B2C、C2C。
热点二:跨境电商出口有哪些模式?
专家解读:在海关监管下具有适用于B2C零售出口的电子商务模式和保税电商模式,以及适用于B2B传统出口的市场采购模式和一般贸易模式。
热点三: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流程有哪些?
专家解读:
热点四:疫情下的国际贸易风险有哪些?
专家解读:
1、已有订单迟延交货或不具备交货能力。
2、货物生产成本提高,需要临时提高出口商品售价。
3、买方因疫情单方解除合同或拒收货物。
4、迟延交货导致变更船运时间而引发与船运公司之间货运合同纠纷。
热点五:怎样运用不可抗力、艰难形势来进行风险应对?
专家解读:运用中国法律、外国法律、参考ICC指南。若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确定。
中国法
1、合同法: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应当满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个特征,且疫情的发生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应当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2、类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3、类推规定:《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
外国法
1、按约定:按照约定的某国法律进行判断。
2、无约定:优先审查双方是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是,则可以适用该公约第七十九条的内容判断是否构成“不能控制的障碍”(即不可抗力)。
3、参照规定: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
不可抗力推定情形——瘟疫
热点六: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专家解读:
总体而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免除或部分免除迟延交货或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对国外进口方而言,解除合同,免除或部分免除拒收货物的违约责任,一般不会免除付款义务或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对国内出口方而言,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免除或部分免除迟延交货或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热点七:合同履行中若出现了合同无法履行或目的不达的情形,企业需要作出哪些积极应对措施?
专家解读:
1.及时审查合同,搜集不可抗力证明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相关证据
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c交货或者依约付款的企业,应该首先对贸易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准据法,查看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并准备证明受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一类是关于证明疫情是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中国新型冠状病毒为“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