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茶叶礼盒想要送人,买来后发现竟然是“三无产品”。男子先是投诉,后又起诉,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不料,销售者却说自己只是帮忙,实际经营茶叶店的另有其人。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
年1月,林先生来到一家茶叶店询问购买事宜,在店里加了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老板的 林先生认为,他购买的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有相关标签、标识。自己买到“三无产品”,对方就应该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但吕老板表示,茶叶店实际的经营者是朋友的贸易公司,因朋友出差,自己只是暂时代朋友销售,不应该承担责任。况且,按照行业惯例,茶叶进货时是散装的,顾客到店品尝选购后再装礼盒,这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告知林先生。
一方退还货款
一方退还茶叶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是由两家贸易公司共同向林先生销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等事项。而林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其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但是,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本案中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向林先生退还茶叶货款元,同时林先生应将茶叶退还。
预包装食品不符合规范
判决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联系方式等。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食品销售,存在大量预包装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一方面,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合规食品的安全隐患,对于针对此类产品退款退货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也应避免过分加重商家负担,消费者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实际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来源:厦门晚报;文/记者彭菲通讯员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