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种类和购样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了原工商、质检、食药监、知识产权、价格监管等五大方面业务,日常监管和执法会涉及多个领域和种类的产品抽检工作,抽检的具体要求往往存在差异,下文就抽检种类和购样要求做出梳理。

普通产品类

(一般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最为常见,属监管范畴,源自《产品质量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且“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抽查样品的获取方式,原质检曾规定在生产领域监督抽查的样品均由厂家无偿提供,而原工商在流通领域抽检样品一般是按照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之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统一规定:

抽样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不论是在生产还是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检验样品应当付费购买,且应按照标价或市场价购买而非进货价;而备用样品则先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和检验样品一起由抽样人员带走,如后续需启用备样复检时再支付样品费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

一是对部分价值较高且检验不会对实物造成损坏的产品(如贵重首饰、大型成套机械设备等),检验或备用样品仍免于购样由被抽样者无偿提供,即第22条第2款、第37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当然无偿提供的样品如经检验合格,理应在异议申请期满后及时退还;

二是考虑到“网络购样”的特殊性,第27条专门规定了“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即备样也需付费购买。

产品质量执法抽检

“产品质量执法抽检”,属执法范畴,其实这是非正式提法,指执法人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形,对涉案产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送样检验。

“抽样取证”在属性、实施人员、抽检程序、后处理等多个方面都明显区别于监督抽查。

“抽样取证”最早源于《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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